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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23/5/5]   人气指数: [500]
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落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为广大社区、家庭、家政服务业从业者服务,维护社区、家政服务业单位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家政服务业从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青岛市社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为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的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9号二楼0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我市社区和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社区、家政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管理、法规等各类培训,开展政策、市场、技术等咨询服务,组织博览会、推介会、展销会等商务活动,举办行业技能大赛,开发培训就业项目,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及时掌握国内外社区、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从业;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信守合同,诚信经营,如因主体责任不落实而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有权向责任单位提出警示,约谈,情节严重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5天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的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在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与会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设,也可以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驻会副会长可以兼任协会法人代表,协助会长、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兼任协会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职责
为保证协会依法开展工作,设立监事会对协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1、审查协会工作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2、监督协会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3、对理事会拟通过的决议、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审查。
4、对协会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人员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
(三)本会监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1、向会员或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或理事大会的选举、罢免;
3、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5、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6、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名誉顾问一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参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4日第四届一次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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